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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深圳市会计条例》全面推进深圳会计工作和法制建设 【 2004年12月2日 】 今年2月,深圳市人大根据本年立法计划,会同市财政部门着手对1996年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在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上会审议的基础上,修订后的《深圳市会计条例》于2004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10月30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一一七号公告,公布《深圳市会计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1.为什么要修订深圳会计条例? 《深圳市会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发布,是我市会计工作和会计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贯彻实施《会计法》的需要。原来的《深圳经济特区会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是1996发布实施的。1999年,国家重新修订了《会计法》,修订后的《会计法》共7章52条,较修订前增加了30条,修改了21条,删除或合并了8条,只有1条未作改动,增加了第三章。其修改幅度非常之大。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新《会计法》,更好地指导我市的会计改革实践,加强会计领域的诚信建设,推动我市的会计管理工作,优化我市的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全面修改原条例。 二是适应经济环境变化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假账”严重,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难点,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此外,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会计信息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反映经济状况的“晴雨表”和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会计工作是经济工作的基础,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会计法规也应适应新情况做相应修改。 三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需要。《行政许可法》已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中存在有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内容,如对代理记账资格进行年度检查。为保证与《行政许可法》一致,必须修订原条例。 2.《条例》有哪些主要特点? 《条例》是以《会计法》为准绳,结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深圳市实际,在原条例的基础上,经过大幅度修改、完善而形成的,与原条例相比,主要有四大特点: 一是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如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要求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核算规则、规范了代理记账机构的行为等。 二是精减了部分内容和条款。新《条例》由原条例的8章69条精减为7章62条,采取对《会计法》中已有的一般规定不再重复,重要的规定进行重点强调,并适当补充其他规定的做法,既自成一体,又作为《会计法》的补充和延伸,成为会计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加大了处罚的力度。作为地方法规,新《条例》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原则下,适当增加了处罚的种类和提高了罚款的下限,使之更符合深圳市的实际。 四是扩大了法规涵盖的范围。原条例只适用于特区内;新《条例》采用较大市立法,其适用范围扩大到特区外,解决了一市两法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今后宝安、龙岗两区会计法规的统一实施和监管,促进全市会计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3.《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62条,与修订前的8章69条相比,变化非常大:除减少了第六章“会计电算化”外,对其他每一条都作了修改,其中第四章“会计监督”改动幅度最大,由原来的9条增加到15条。修订后的《条例》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 第一,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突出强调了会计控制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的重要性。将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中的一些内容上升到法规层次的高度,规定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如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实行单位负责人与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和岗位轮换制度等。 第三,加强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特别强调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素,专门增加了对任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办理会计业务的处罚条款。 第四,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检查与考核制度,对失信、违法违规行为设立诚信档案进行记录并予以披露。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是打击会计造假的有效手段之一。 第五,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行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条件、业务范围、监督检查、变更、中止、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第六,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核算规则,加大了对会计核算的规范和约束力。如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格式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统一格式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统一监制主要是为了打击非法印制空白会计凭证和会计资料,是满足统一格式要求的保证。 第七,对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行为做了进一步规范。如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不得因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或者否定意见的报告而少付或者拒付委托费用。 4.《会计法》已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为什么《条例》仍作出类似的规定?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从实际情况看,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等违法行为多是在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下进行的。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抓住了矛盾的关键,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造假账的问题。因此,《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由于这是1999年修订后的《会计法》的一项重大突破,是《会计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因此《条例》仍然加以重点强调,在第三条中进一步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以确保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5.《条例》对设置账外账和保留账外资金的行为如何实施处罚? 依法建立会计账簿是单位加强经济管理的客观要求。《会计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但从近年各种会计执法检查发现的情况看,不依法建账或私设会计账簿、搞多本账的单位并不鲜见,造成会计秩序混乱,助长了违法违纪腐败行为的发生,侵犯了所有者权益,造成了国家税收流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为了切实打击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会计法》第四十二条专门作出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或私设会计账簿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罚款、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鉴于目前私设会计账簿、建“小金库”等现象仍然存在,为严厉打击这种行为,《条例》也作出了专门规定,而且还特别规定了对行政事业单位保留账外资金的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禁止设置账外账或者保留账外资金。”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保留账外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对行政事业单位,没收账外资金;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移交税务部门处理。” 6.《条例》在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上有什么规定? 财政部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条例》也突出强调了会计控制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的重要性,并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规章制度中的一些内容上升到法规层次的高度予以规定,如要求重大经济业务事项实行单位负责人与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联签,有计划地进行内部会计岗位轮换,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及人员分工应当符合内部牵制制度,以及实行回避制度等。 7.《条例》在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方面有何新的规定?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明确实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要求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实际上仍然有一些单位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有的单位甚至任用一些根本不懂会计业务的亲戚、朋友从事会计工作,严重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扰乱了会计工作秩序,影响了会计工作质量。财政部近年来在有关会议上多次强调要依法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管理,对欲从事会计工作者严格实行“准入”制度,以保证会计人员的基本素质。《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制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将对单位的罚款下限提高到一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下限提高到三千元,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8.目前,各行各业都在狠抓职业道德建设,那么,《条例》在会计诚信建设方面有哪些规定? 诚实守信向来是中华民族褒扬的美德,自然也是会计人员应有的基本操守。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已日益显现,因此对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但从实际情况看,仅仅在意识形态上对会计人员职业操守进行约束显然不够,必须上升到法律层次的高度加以规范。因此《条例》第五条中规定,“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会计准则,保证客观公正。”为了保证该条款能得以有效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还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第四十条中规定,“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会计诚信档案,记载单位和会计人员的失信、违法违规行为及被处罚情况;对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9.《条例》对哪些违法违规行为加大了打击的力度? 为了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更有力的威慑,《条例》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采取适当提高处罚下限、多处采用“通报”等行政处罚,以加大打击的力度。如对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将对单位的罚款下限由《会计法》规定的三千元提高到一万元,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下限由《会计法》规定的二千元提高到三千元。此外,对以下行为除了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对逾期未改正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任职不符合规定。 (2)电子会计档案的保管不符合要求。 (3)使用非经财政部门监制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4)重大经济事项不实行联签。 (5)不按要求建立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6)不实行岗位轮换和回避制度。 (7)单位不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代理记账机构不按规定为委托人进行会计核算。 10.《条例》中哪些规定体现了对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 会计人员是会计法规的直接执行者,只有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保护,才能有效保障会计法规的贯彻实施。如果一味地强调处罚,而忽视对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正面支持和鼓励,那么会计人员同样会在自身利益和违规成本上做取舍,从而可能降低法律实施的效果。有鉴于此,《条例》多处体现了对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如第三十八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市、区财政部门举报。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照职权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将举报人姓名和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个人。” 11.我市由哪个部门负责会计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全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查处违法行为。为了保障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顺利进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还进一步规定,“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财政部门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12.财政部门将如何贯彻实施《条例》? 《条例》实际上是《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延伸,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会计法》所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为了使全市的会计人员深入学习、了解、掌握和执行《条例》,市财政部门将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广泛宣传。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地广泛宣传《条例》,使其深入人心。 二是抓好培训学习。主要是利用2004-2005年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这一时机,开展大规模的培训学习《条例》的活动。目前市财政部门已将其编入《2004-2005年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2004-2005年深圳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和《2004-2005年金融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手册》中,作为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是完善配套规章制度。主要是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检查与考核、会计人员岗位轮换等管理办法的制定。 四是加强监督检查。2005年,市财政部门将对全市有关单位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检查,其中重点内容之一是检查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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