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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国家职业资格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深圳教育培训招生网   更新时间:2008-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为适应劳动力市场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根据《关于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职业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2]35号),决定在全国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鉴定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一)采取全国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

  (二)按照质量第一的原则,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开展。

  二、组织管理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的试点工作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领导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报名、辅导培训、鉴定考核、考务管理、证书办理以及鉴定统计分析等项工作。

  三、鉴定等级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分为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二)本次试点只做人力资源管理员和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两个等级的鉴定。

  人力资源管理师和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两个等级由部中心先行直接组织试验,待总结经验后再全面开展。

  四、申报条件

  (一)人力资源管理员:

  1、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专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以上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二)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

  1、取得本职业人力资源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经本职业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备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以上条件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五、鉴定内容与方式

  (一)人力资源管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知识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书面测试方式,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技能考试采取闭卷书面测试方式,考核的题型包括计算分析题、问答题和案例分析题等。

  (二)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等级的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知识和技能两部分。知识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书面测试方式,考生在答题卡上作答。技能考试采取闭卷书面测试方式,考核的题型包括计算分析题、案例分析题和方案设计等。

  (三)鉴定试点所涉及的考场设置、考试管理、考评管理人员配备和考务管理等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试行)》(见附件)执行。

  六、证书颁发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核发。

  (二)证书核发程序

  1、部中心对省中心报审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报名和合格人员登记表》(附件表1)进行审核。

  2、部中心按审核通过人数向各地统一配发印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印鉴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国家题库统一命题鉴定合格"证签。

  3、省中心按全国统一鉴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合格人员证书并颁发证书。

  七、辅导培训

  (一)为保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鉴定质量,部中心提供统一的培训技术资源,包括培训指导、案例分析库等。

  (二)省中心可组织开展考前辅导培训工作。

  (三)辅导培训内容主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培训教程以及考试指南,辅以培训指导、案例分析库等培训技术资源。

  (四)辅导培训所用资料由省中心统一组织征订,具体事宜按有关办法执行。

  八、考评管理人员

  (一)省中心负责考评管理人员(含考评人员、监考人员、阅卷人员和管理人员,下同)的培训、资格认定和使用管理。

  (二)考评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必要的业务内容,并应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方面的培养。

  九、辅导、鉴定费用

  (一)考前辅导培训的费用标准由各地根据培训时间和当地收费标准确定。

  (二)鉴定考核的费用标准由各地依据《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实际鉴定费用等情况,商当地财政(或物价)部门确定。其中用于命题、试卷印送和证书、证签成本等补偿费用,由省中心按合格的每名考生20元和不合格的每名考生5元标准收取后,交付部中心统一使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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